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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等級標準

1、一級傷殘

司法鑑定等級標準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5、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