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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拘留所轉看守所

法律1.83W
交通事故逃逸拘留所轉看守所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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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轉看守所要多久才知道




    這要看法院判決的結果,一般拘留最高十五天,過十五天轉看守所拘押,等待審判。



    有規定在罪犯收監後的五日內,由監獄向家屬發出通知書。



    《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是寫信通知家屬、在信上一般寫有犯罪情況,判多少年,所在監獄 、監區和有關會見日期等信息,探監需要帶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帶上身份證就可以),不用到居委會開證明。



    擴展資料



    各地監獄管理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會見辦理方面流程都是一樣,以下用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的管理細則來説明。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章 會見辦理



    第十條 罪犯入監後,監獄入監監區應當組織罪犯申報、登記需要會見的親屬、監護人信息。需要增加、變更信息的,由罪犯提出申請,監區審核,獄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內容 。



    第十二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屬於罪犯已申報、登記的,由會見室審核辦理;未申報、登記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出生證等到會見室辦理會見 。



    罪犯社會關係證明材料包括居委會、村委會、鄉鎮、街道、公證部門、户籍機關等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罪犯的港澳台或外國籍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刑訴法中,規定了非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等,對於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留之後,應該立即的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起來,拘留之後,應該及時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讓家屬知道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