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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幫助犯是指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人。
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和幫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説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如果幫助行為與正犯的行為結果之間不具有物理的與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也不能認定為幫助犯。
對中立的幫助行為,可能認定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馬上要實行犯罪,為其順利進行提供幫助的,成立幫助犯。
只要正犯的行為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即使正犯沒有故意,以幫助故意實施幫助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如提供兇器、排除障礙等)和心理性幫助(如改進作案方針、撐腰打氣、吶喊助威、強化犯意等),幫助行為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
幫助行為包括預備的幫助犯與實行行為同時的幫助犯(伴隨的幫助犯)以及承繼的幫助犯。
事後幫助行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幫助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幫助犯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