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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多長時間判刑

我國,判決一起刑事案件主要要經歷3個階段,1、偵察和階段;2、審查階段;3、起訴階段。其中對於已經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最長不超過4個月。而檢察機關對於已經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案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但是如果遇到案情較為複雜的可能會進行二審,或者再審程序,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最長時間判刑的時間2年左右。但是逮捕羈押的時間可以抵充服刑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羈押一日抵充刑期一日。逮捕被關押的地方和服刑地方不一樣,逮捕羈押在看守所,服刑是在監獄。兩者所適用的執行程序也不同,逮捕的程序主要是:1、由人民法院或檢察機關簽發逮捕證;2、逮捕時必須出具逮捕證,且人員不得少於2人;3、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該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發現不予逮捕時應該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逮捕後多長時間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