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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團伙怎麼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9年印發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惡勢力團伙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我國刑法沒有設置惡勢力團伙罪,對尚未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惡勢力團伙,以其實際違法犯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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