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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序進行認定。辨認是我國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庭審過程中,司法機關還需要對辯認筆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認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辨認程序來進行,涉及到辯認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的情況下,那麼的所形成的辯認筆錄顯然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