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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怎麼判定輕重

聚眾鬥毆有以下的屬於加重情節,不屬於的都以輕情節判處:
1、當事人屢教不改多次組織進行打架鬥毆。
2、雙方毆鬥人數較多,規模大,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且影響到生活情節惡劣。
3、打架鬥毆的地點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地鐵、公交、機場等交通要道,造成了社會秩序混亂。
4、持械進行聚眾鬥毆的。利用工具,比如刀刃、金屬類工具、木質類工具等等能夠對他人進行生命威脅的工具進行打架鬥毆的。

聚眾鬥毆怎麼判定輕重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