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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確已準備去投案

第一,在主觀上,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實的投案意願,即不論出於何種動機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須具有自動投案的意志。
第二,在客觀上,犯罪嫌疑人要有自動投案的客觀表現,這是認定準備投案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投案除了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外,還包括“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情形。可見,該規定放寬了自動投案的時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首的認定標準,有利於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作出積極的選擇,也有利於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及時破案,節省司法資源,符合刑法設立自首制度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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