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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廢債認定標準

逃廢債認定標準包括:企業借款人和個人借款人金額較大者優先、逾期時間超過6個月、已進行合法必要的催收、有證據表明借款人具有還款能力且拒不還款。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説,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我們通常把前一種稱之為“惡意逃廢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逃廢債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