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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的成立條件

牽連犯成立條件: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説,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牽連犯的成立條件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