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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頂人前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點如下:
1、該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質。
2、該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該罪的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一樣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開車頂人前行其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因此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構成故意殺人罪。

開車頂人前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