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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完以後家屬可以見當事人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庭審結束後,能不能見當事人要依據具體的判決而定,如果是無罪釋放的,可以見,如果是有罪的,不能立即見。
開庭之後,未決犯按規定不可以單獨會見親屬;開庭時親屬在旁聽席參加旁聽時可以遠遠的見到被告人,但不可以交流談話。
有一種例外是,家屬作為辯護人則可以見面。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辯護人必須是律師,這充分保障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也就是説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的話,開庭後是可以見面的。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因此開庭具有嚴肅性,犯人也不能隨意見家屬,以免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庭審完以後家屬可以見當事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