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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是什麼意思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訴和宣告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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