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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有以下行為:
(1)實施恐嚇行為。
恐嚇的目的: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恐嚇的手段: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法。
實施惡害的主體,本人或者第三人,但由第三人實施時,行為人必須讓對方意識到自己能影響第三人。惡害的實現,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惡害的性質,既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也可以通過不法途徑實現惡害的內容。
(2)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產生恐懼心理的前提,惡害內容能夠產生心理恐懼的效果。單純使被害人產生困惑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產生恐懼心理的原因,必須以對方相信該惡害內容可能發生為前提。
(3)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物。
處分的原因:恐嚇行為與取財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物,則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
處分的方式:既可表現為被脅迫者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表現為被迫容忍、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
處分的類型:動產和不動產均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算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