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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科刑規則

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時應考看慮:

定罪科刑規則

(1)犯罪的主體是否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3)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

(4)法定量刑情節,也即法律規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免予刑罰的情節。

如: 犯罪的預備、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5)酌定情節,犯罪的動機、背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社會影響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