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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槍支罪認定

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認定標準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是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私自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買賣,即包括以金錢貨幣作價的各種非法經營的交易行為,亦包括以物換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換行為,以及賒購等行為方式。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買賣槍支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