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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認定與界限怎麼認定

犯罪中止的認定:
1、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2、犯罪中止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中止的界限:
1、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一個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其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的認定與界限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