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縫幾針構成輕傷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縫幾針構成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