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定義是什麼
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懲罰方式,具體是指:
1、無期徒刑是刑罰體系中主刑的種類之一,我國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十六條對無期徒刑內容進行了定義,具體是指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由執行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在具體罪名適用時,無期徒刑不能孤立適用,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一般來講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但在服刑期間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規定,在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減刑後最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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