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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請律師有用嗎

有用。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這期間,只有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無論對親友還是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説,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當家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情況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都會及時通知家人知曉。此時,也是可以探視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過探視的對象只能是聘請的律師,而不能是非律師人員。
刑事辯護中,律師最重要的工作在於,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分析和甄別,找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證據之間的矛盾和漏洞、證據的不足和瑕疵,尋找並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更應找到這樣的辯護律師,才能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消除冤假錯案的隱患。模稜兩可、界限不明、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以下罪名: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税收徵管罪,擾亂市場秩序罪,貪賄賂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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