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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是否送傳票

是的。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以及判決書等文件的送達,應當送交收件人本人,找不到本人時,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或其父母可以代收,其工作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代收。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簽字接受,或拒絕在文件上簽字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當事人的鄰居或其他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到場,作為見證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
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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