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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危廢兩高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及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處置危廢兩高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