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允許消除嗎
犯罪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犯罪行為的記錄俗稱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是指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檔案一般是在公安機關存放。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迴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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