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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諒解書怎麼寫

一般刑事案件的諒解書內容上能夠清楚簡潔的寫明出具諒解書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監護人身份、被諒解人的身份,雙方因為什麼事情出具諒解書以及諒解方是出於什麼原因(一般多為主動賠償損失、誠懇賠禮道歉等)對被諒解人予以諒解,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允許判緩刑的情況下),最好加上“受害人建議法院給予被諒解人緩刑處罰”或“受害人建議法院給予被諒解人從輕處罰”字樣。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諒解書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