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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如何認定

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對於實行犯而言,指在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之後,以心理支持、物質幫助等方式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或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而自己不直接實行犯罪。幫助犯應具有雙重心理狀態:
其一,必須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及這種犯罪行為將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必須認識到以自己的幫助行為能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
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實行犯能夠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幫助故意是幫助犯的主觀惡性的直接體現,也是幫助犯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對他人的犯罪行為予以幫助,“認識到正犯之行為由於自己之行為而容易實施或助其結果之發生”。幫助犯的刑事責任限於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實內,對於正犯實施的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事實,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幫助犯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