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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貪汅罪從犯怎麼認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實踐中,從犯並非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或領導者,從犯一般都是受僱或聽命於共同犯罪中的領導者或者組織者,在實施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或次要作用,從事的犯罪行為相對來説具有可替代性的,應被認定為從犯。
構成貪汚罪共同犯罪的人員,不管是主犯還是從犯,都應該按其實際參與的共同貪污金額進行計算,並根據共同貪污的金額進行量刑,貪污金額不會應是主犯或是從犯而有所增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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