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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和幫信罪的區別

洗錢罪和幫信罪的區別
律師解答:主要包括5個方面。律師解析:洗錢罪和幫信罪的區別,主要包括5個方面:
1、行為對象不同
幫信罪的行為對象是,正在實施中的信息網絡犯罪行為;洗錢罪的行為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類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2、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幫信罪,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實施之後到行為實施完畢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尚未獲取贓款、贓物之前;洗錢罪,行為發生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之後,既犯罪嫌疑人已經控制贓款贓物之後。
3、行為的性質不同
幫信罪的行為本質,實際上屬於上游犯罪的幫助犯,是“收取”上游贓款本身,不涉及資金形式的轉移或轉換;洗錢罪的行為本質,是行為人用窩藏、轉移、轉換、收購等方法將自己或者他人實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掩蓋或洗白,掩飾、隱瞞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涉及資金形式的轉換或轉移。
4、行為所起的作用不同
幫信罪行為人的幫助行為對上游犯罪的既遂,起促進作用;洗錢罪對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沒有促進作用,即使沒有洗錢罪行為人的洗白,也不影響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
5、客體不同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章節中,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增設本罪是為了更準確、有效地打擊各種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信息網絡秩序,保障信息網絡健康發展;洗錢罪規定在《刑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户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