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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符合累犯?

哪些情況不符合累犯?
律師解析: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後罪時,都必須已滿18週歲。
犯後罪時不滿18週歲的,不得認定為累犯;同樣,犯前罪時不滿18週歲但犯後罪時已滿18週歲的,也不構成累犯。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
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5年以後再次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節。
二、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只要前罪與後罪是這三類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後罪是恐怖活動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動犯罪,後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這三類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屬於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於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後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後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