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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監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收監執行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收押入監的行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收監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而非緩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於收監的範疇。

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