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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上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上訴期限是從被告人收到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才開始計算的。超過上述期限的,視為被告人放棄上訴的權利,即使對判決有異議,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解決,而不能通過上訴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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