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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限是多少

刑事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檢察院審查的時間為7日。(共10—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共37日)。最好還是不要被刑拘,後果如上。

刑拘期限是多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