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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死刑情形

死刑作為剝奪生命的刑罰在其適用上也有及其嚴格的要求:
第一、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裏所説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週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
第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裏所説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第三、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説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複核期間達到75週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不適用死刑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