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妻倆的贍養責任歸誰?
一、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妻倆的贍養責任歸誰?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由此可見,父母的被贍養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都是始終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理由,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則雙方產生以下權利和義務關係: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也就是説,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那麼繼子女需要承擔贍養責任。
二、贍養義務是什麼?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具體的有: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原夫妻再婚之後,其原子女依然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如果原夫妻再婚後,又生了小孩,該小孩長大之後,要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而其之前的孩子也要履行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不能因為離婚而對父母一方拒不履行贍養的義務。並且,繼子女也要贍養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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