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同一案件能否兩次申請仲裁

仲裁7.06K
同一案件能否兩次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同一案件能否兩次申請仲裁

 關於同一案件可以申請兩次仲裁嗎的問題,回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9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7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決是二審終局,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直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