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向哪兒申請強制執行
一、仲裁裁決向哪兒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 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二)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執行案件已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於收到不予執行申請後三日內移送原執行法院另行立案審查處理。
二、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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