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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仲裁管轄無效

仲裁1.93W
約定仲裁管轄無效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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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無效管轄法院是哪個法院管轄

(1)仲裁條款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 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這個仲裁機構是可以任意選的。
(2)而訴訟管轄權是指法院對哪些案件有管轄權
管轄權的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當然其他民事關係略有不同  如合同關係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這個雙方當時人是不可以選的。
如:因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均在A地 則只有A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 發生爭議時提交B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那麼 B地的仲裁機構就具有管轄權了——這就排除了A地法院訴訟管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