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信息是否公示?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信息是否公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信息是需要進行公示的。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工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理範圍是什麼?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1、由職工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身份證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相應的證據二份;
2、由企業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有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相應的證據二份。
申訴人按照就近和屬地管理原則將申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辦公室或各鎮(區)仲裁辦事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申訴人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訴材料不全,經指導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送達申訴人。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交納,逾期不交者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案件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預交。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相關的勞動方面的專業關注的力度是比較大,主要還是在於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勞動者沒有辦法和對方協商,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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