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謠人羣都要追究責任嗎
都要。根據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二款的規定:假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蒐集或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許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成心在信息蒐集或許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搗亂社會次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形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二款的規定:假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蒐集或其他媒體上載播,要承當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司法義務。
謠言受害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一般來説,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如下: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脱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謠言受害一方如果是受到他人通過發佈謠言的行為貶損受害人的人格,破壞了受害人的名譽,嚴重的影響了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給受害人的精神上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的話,可以找相關證據要索賠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網絡上的人對一些不實的信息或者虛假假造的信息在其他媒體上載播等等,很多人對這樣的行為不以為然,但其實這種行為是屬於造謠的,按照現在《刑法》的規定來看造謠以及傳謠的人都是要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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