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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雙方各有證詞怎麼辦?

打架鬥毆無法及時調解,或造成人員傷亡、公共財物嚴重破損等性質惡劣的情況,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和處理。而事情一旦上升到這樣的嚴重程度自然逃不了責任,需要支付賠償費用,還要接受罰款拘留等,因此,定責很關鍵。但是,打架鬥毆雙方各有證詞怎麼辦?

打架鬥毆雙方各有證詞怎麼辦?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六十五條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對證據的審查,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雙方都希望自己免責或者儘可能的少點責任,且每個人對事情看法不一,自然提供的證詞會有出入,但公安機關判案,證詞只是其中一個依據,還需要多方調查取證,包括查看監控,走訪旁觀者等,綜合分析判斷證據真實性。對於提供虛假證據的,也會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