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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聚眾鬥毆全部人要抓嗎?

聚眾鬥毆一般情況下,參與的人羣都會進行抓捕,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對於聚眾鬥毆全部人要抓嗎?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鬥毆就是屬於聚集多人進行鬥毆,這種行為已經擾亂了社會的治安,在處罰時所有的參與者都會承擔法律的責任,輕者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而對於重者就會承擔刑事的處罰,但在案件中所處的角色不一樣,那麼所給予的量刑標準就會不一樣。

標籤:人要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