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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眾鬥毆從犯應該如何處理?

一、持械聚眾鬥毆從犯應該如何處理?

持械聚眾鬥毆從犯應該如何處理?

持械聚眾鬥毆從犯應該按照主犯的量刑標準來進行一個重新方面的處理,一般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拘役等等,關於聚眾鬥毆從犯的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第一款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聚眾鬥毆的參加者中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二、聚眾鬥毆從犯怎麼認定

由於對聚眾鬥毆犯罪的參加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是否區分以及如何區分聚眾鬥毆罪犯罪主體的主、從犯,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刑法分則在規定本罪時所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與刑法總則在規定共同犯罪時所指的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中的積極參加者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用詞雖然相同,但含義不同。

刑法對首要分子所作的定義與主犯在概念表述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詞語,容易混淆,於是出現了主犯與首要分子關係的爭論。更是出現了“首要分子部分為主犯説”與“首要分子皆為主犯説”的理論立場分歧。

從法條上來分析,這裏需要仔細區別第26條與第97中首要分子的差異。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見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顯然,這裏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兩種。第26條只是將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規定為主犯,而未包括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就表明,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並不等於主犯。事實上,我們很清楚的是刑法第97條的規定,是對首要分子範圍的界定,不是對主犯認定標準,因此以97條作為標準來認定首要分子為主犯是不準確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為首要分子是否為主犯的標準比較科學。

在當代社會聚眾鬥毆的這種現象千萬是會影響到社會治理管理秩序的,尤其是持有槍支機械是需要進行一個從重處罰的,當然在共同犯罪類型當中是需要進行一個責任方面的區別劃分的,比如説相關的人員,他僅僅是起到一種輔助的作用的話,那麼量刑會輕微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