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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外地打架會怎麼處理?

行為人在外地發生打架的行為就涉及到管轄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法院是有管轄權的分類的,一般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轄都是犯罪地的行為發生地或者是結果地的法院管轄該案件,那麼打架也是一樣的如果行為人在外地打架會怎麼處理?

行為人在外地打架會怎麼處理?

一、  在外地打架會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 ,在外地傷害他人的依法應在當地法院審判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

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是尋釁滋事的話,你們可以主張正當防衞。但是是雙方扭打混打的情況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衞的。正當防衞成立的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不成立,可以通過賠償達成雙方和解。

輕傷害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雖然犯尋釁滋事罪的大都判實刑,但他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寬處罰。如果他是初犯的話,有可能判緩刑。有在現場助威或者是望風等行為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取保候審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1-2]

尋釁滋事罪構成條件

尋釁滋事罪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

,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打架鬥毆的相關法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打架鬥毆的法律內容整理在上文。打架鬥毆這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社會的治安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所以對於行為人也應該嚴厲的處罰,嚴厲的打擊這樣的行為,維護社會的治安,創造和諧的社會。

在外地打架會怎麼處理?打架是屬於社會治安問題,所以對於行為人的行為應該由公安機關的進行管轄,如果行為人的户籍所在地和打架的行為發生地不一致,那麼應該還是打架這個行為實施的地方的公安機關來處理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