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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麻將賭博會坐牢嗎?

網絡麻將賭博會坐牢嗎?

現在網絡越來越發達了,在一定程度上是給大家帶來了便利的,但是如果使用不恰當的話,很有可能給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的機會讓他們做出一些謀取暴利的違法行為,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活動就是關於在微信上打麻將的問題了,那麼網絡麻將賭博會坐牢嗎?

一、網絡麻將賭博會坐牢嗎?

參加賭博,不會坐牢的,如果是組織人員賭博視情節,可能會坐牢比如,抽水5000以上,輸贏兩萬以上,參賭人數超過20人,這都屬於組織賭博罪,可以達到三年以下標準,數額特別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

二、什麼是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般來説,區分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為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而後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為賭博罪。

從賭博的行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為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祕性,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為了娛樂休閒、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主要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聚眾賭博,抽頭漁利;(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為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羣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應進一步加強可操作性。俗話説“輸錢總為贏錢起”,實施賭博行為,不管是娛樂行為還是違法犯罪行為,參與者通常都會以營利為目標。但是,對於個別一擲千金的“土豪”,其參與賭博可能只是為了追求刺激,顯示身份等目的,是否營利並不是他們所關注的,因此,應當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情形進一步細化,增強司法的操作性。

網絡麻將賭博會坐牢嗎?一般的,參加賭博的金額是決定做不坐牢有沒有犯案的標準,超過一定的金額的賭博活動是被認為違法行為的,我國在麻將的規定上已經做出了新的解釋了,在超過5000元的賭博活動中是會被判處處罰的,如果超過20000元等的涉及金額較大的,會被判處3年一下的有期徒刑的。

標籤:坐牢 麻將 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