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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安全打架鬥毆防搶怎麼處罰

一、治安安全打架鬥毆防搶怎麼處罰

治安安全打架鬥毆防搶怎麼處罰

看具體行為性質: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鬥毆罪”。

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打架鬥毆如何處罰

如果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故意傷害罪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尋釁滋事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鬥毆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綜上所述,正當防衞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只有當事人受到人身傷害威脅,在合理的限度內進行防衞的,才能認定為正當防衞。打架鬥毆正當防衞的主要區別是鬥毆是違法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正當防衞中,當事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防衞過當的情況下,才涉及到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