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賭博與娛樂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將“麻將娛樂”和“麻將賭博”經常混為一談,認為既然都是涉及到麻將,那麼兩者就是一樣的,於是得出兩個截然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認為,打麻將就是賭博沒有娛樂一説,而第二種觀點截然相反,認為大麻將就是娛樂,並不違法,那麼,打麻將賭博與娛樂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
按照回覆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1、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2、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4、《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三、專家建議
麻將事小,但也的確是老百姓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地愉快搓麻?為此,專家給出了以下建議:
1、建議依法規範“麻將活動”,以法治思維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法律界限。
2、建議以輸家一副牌最多輸多少劃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這樣比較接地氣,而且老百姓容易掌握。
3、鑑於老百姓打麻將大多以娛樂為主要目的,建議具體數額標準可參考當地大多數麻友目前實際標準。老百姓生活和娛樂水平逐年提升,具體標準或可適當放寬留有空間。
4、特別重要的是,標準確定後,不能鎖在抽屜裏成為“抽屜文件”,建議通過適當方式讓老百姓知情。
以上就是“打麻將賭博與娛樂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凡是都有一個度和規定,在規定範圍允許內,親朋好友聚在一起打麻將不僅娛樂身心還能增進感情,但是一旦超過了這個度,就會變為賭博行為,觸犯法律法規,就必然要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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