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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是不是有案底?

一般是不會有案底的。大家平常説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打架被拘留,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所以不會有案底。

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是不是有案底?

毆打他人治安處罰的標準案底是否會有是要根據打人的致損程度來確定的,如果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就會有案底。對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傷害的程度已經超過了輕微的界限,則構成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刑才會有案底,當然行政處罰也會在公安網留下記錄。

毆打他人致使輕微傷害的行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數人無故毆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數人,造成輕微傷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會秩序。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賣衣人毆打挑衣服不買衣服的顧客;因碰車毆打他人;因爭一張報紙抓破他人手;無照強賣劣質品;蠻橫無理毆打顧客的等等,只是造成輕微傷害的。

毆打他人不同於結夥鬥毆,結夥鬥毆是雙方都有過錯,對雙方都應追究責任,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毆打他人一般只是一方的過錯,只追究打人一方的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日常生活中,如果因為打架被拘留的,是需要區分情況的,看此時究竟屬於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前者,則不構成犯罪,即使受到處罰,也不會留下前科。但在後一種情況下,由於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經法院審理確實構成犯罪,則刑事拘留可能會離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