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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證據種類是如何體現的?

合同詐騙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見,法院在審理這種類型的案件時,必須要通過對該案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來對本案進行裁決。只有從證據出發,才能不違背法院的審判原則。那麼,合同詐騙證據種類在主客觀方面是如何體現的呢?針對此,小編做了以下相關分析。

合同詐騙證據種類是如何體現的?

一、合同詐騙證據種類在主客觀方面體現

(一)客觀方面證據

1、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合同詐騙原則上是指書面合同詐騙,需要提供書面的合同文本。口頭合同必須是符合合同構成要件,有要約和承諾,並有具體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時間等具體內容,不是雙方口頭上的一般約定。口頭合同要有一方實際履約的證據。

2、被害方的財物損失情況:財產損失為貨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經發貨的憑證,例如財務賬冊、出貨單、提單等;財產損失為錢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的付款憑證,例如對方的收據、銀行轉賬憑證、有價票證存根等。

(二)主觀方面證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虛構不存在的標的;

3、“一物多賣”,在同一時間段內就同一合同標的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而都沒有履行的;

4、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明文件,提供虛假的擔保證明的;

5、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6、以高價進低價出等方法佔有財物的;

8、收受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進行揮霍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9、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10、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作為特殊詐騙犯罪在詐騙方法和對象上有其特定性。“首先,合同詐騙罪表現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也就是説詐騙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不能是在這之前或之後。

其次,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應當是與合同簽訂、履行有關的財物,如合同標的物、定金、預付款、擔保財產、貨款等。如果行為人在於他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其他與合同無關的事由為藉口,騙取他人錢財的,則不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案件報案應提供的證據清單包括: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6、擔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或其他證據。

7、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請提供實物樣品。

8、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0、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合同詐騙證據種類”給大家做的該罪主客觀方面的相關分析。合同詐騙罪在認定方面,首先必須要符合該罪名在主客觀方面的認定,其次再從證據的角度出發,去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最重要的一點小編要提醒大家,該罪的判斷是在合同的簽署或者履行過程中,其他時間都不得進行該罪認定。具體相關問題,您還可以諮詢本站。

標籤:證據 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