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定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訴訟種類,我國證據法定種類分為三種:
一、行政訴訟法定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二、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1、物證,書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它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證人證言
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但它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證人必須瞭解案情、能夠正確表達意志並且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它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6、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7、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三、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不同的法定證據種類有不同的證明力,蒐集並使用證明力大的證據將使法院作出更有利於自身訴訟請求的判決,正確地提供法定證據是訴訟中當事人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而詳細準確的瞭解法定證據種類是正確提供證據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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