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分類
一、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分類
民事訴訟程序種類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種。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序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問題
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指公民應當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移送管轄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的基本內容有: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c、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④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公司設立、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⑧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⑨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a.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民事案件,原告需要就被告,也就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從級別管轄上來看,大多數也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除非有特殊情況,需要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那麼才允許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時候,若符合條件的話,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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