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需要什麼規定
一、什麼是委託訴訟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因此,我國實際上採用的是後一種立法模式。但根據《民訴意見》第6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委託他人代理訴訟有什麼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託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託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書面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六)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簽名的《受委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知道,訴訟代理人首先在法律知識層面上是專業的,對幫助處理訴訟案件幫助是很大的。民事訴訟委託需要什麼規定呢?由上文可知,首先要具備民事能力,當然,對法律方面比較專業的人是最好的選擇。當我們面臨民事訴訟案件時,如果對法律知識不是特別理解,不知道該怎麼用現有的證據和事件事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妨委託代理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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